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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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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188號Juane Reichert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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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司辰112年度司他字第1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Juane Reichert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他字第188號原告Juane Reichert與被告滕健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Juane Reichert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家慶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188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
上列原告與被告滕健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9日以111 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9,800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9,8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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