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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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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481號宋高文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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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快字第4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高文之113年1月3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宋高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禁止債務人宋高文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快股書記官呂子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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