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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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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61771號呂德義、呂榮懋、呂榮生、呂榮達、呂淑惠、李重興、李靖彤、陳鈺安、朱立宏、朱立民、朱秀玉、姜義焴、劉宬言、黃怡華、程正樺、陳韻如、練明進、練秀鈴、江美玲、邱黃麗華、鄭宜菁即鄭謝美之繼承人、江武麟、江國寶、江學政、江平、江輝鳳、陳金灶、江正富、江信南(即江賢哲之繼承人)、江鴻義、江賢德、江賢貴、江陳金玉、江順達、江美滿、江郁薇、江美麗、江胤廣、江浩懿、江冠德、張春治、鄭儒、楊春雄、楊金斛、魏儀和、連榮祥、陳漢承、李憲榮、陳阿和、劉炳忠、劉雪梅、陳宜平、曾添、江宙達、江淑惠、江文華、江文桐、江文標、江文周、江宜臻、江月瓊、張月裡、江順介、江順全、江敏維、陳次芬、黃秋蘭、賴民火、林文成、江梁地、江梁田、陳平蒼、陳平勲、吳順事、陳耀宗、郭瑞珍、林子傑、林子祺、林思辰、林華勳、簡嘉慧(兼江玟儀、江玟瑤之法定代理人)、江金生、江金木、江諺承、江金村、江金枝、謝練甚、陳明義、李健輝、練月里、謝羅款、羅水月、羅明財、羅鈺瀚、羅美蓮、釋天欣、江春來、江春重、江春遠、江簟、江棉、江文雄、江豐年、練韻琳、練旆亘、黃國華、黃宇晟、江昌益之113年7月24日下午3時整拍賣期日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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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高字第617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德義、呂榮懋、呂榮生、呂榮達、呂淑惠、李重興、李靖彤、陳鈺安、朱立宏、朱立民、朱秀玉、姜義焴、劉宬言、黃怡華、程正樺、陳韻如、練明進、練秀鈴、江美玲、邱黃麗華、鄭宜菁即鄭謝美之繼承人、江武麟、江國寶、江學政、江平、江輝鳳、陳金灶、江正富、江信南(即江賢哲之繼承人)、江鴻義、江賢德、江賢貴、江陳金玉、江順達、江美滿、江郁薇、江美麗、江胤廣、江浩懿、江冠德、張春治、鄭儒、楊春雄、楊金斛、魏儀和、連榮祥、陳漢承、李憲榮、陳阿和、劉炳忠、劉雪梅、陳宜平、曾添、江宙達、江淑惠、江文華、江文桐、江文標、江文周、江宜臻、江月瓊、張月裡、江順介、江順全、江敏維、陳次芬、黃秋蘭、賴民火、林文成、江梁地、江梁田、陳平蒼、陳平勲、吳順事、陳耀宗、郭瑞珍、林子傑、林子祺、林思辰、林華勳、簡嘉慧(兼江玟儀、江玟瑤之法定代理人)、江金生、江金木、江諺承、江金村、江金枝、謝練甚、陳明義、李健輝、練月里、謝羅款、羅水月、羅明財、羅鈺瀚、羅美蓮、釋天欣、江春來、江春重、江春遠、江簟、江棉、江文雄、江豐年、練韻琳、練旆亘、黃國華、黃宇晟、江昌益之113年7月24日下午3時整拍賣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77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瑞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本院定於113年7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高股書記官李原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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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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