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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1223號周福佑之執行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快字第41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福佑之113年4月15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22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周福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債務人對第三人淡水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8,944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快股書記官呂子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