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000008號呂聖富之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呂聖富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呂聖富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事件,應受送達人呂聖富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5分於本院2樓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
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