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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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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000008號呂聖富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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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茲將應送達呂聖富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0年度金訴字第8號呂聖富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事件,應受送達人呂聖富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5分於本院2樓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
            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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