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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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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000949號易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簡鼎晉、許富喬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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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裁全好字第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易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簡鼎晉、許富喬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49號債權人與債務人易真有限公司、張簡鼎晉、許富喬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好股書記官董先芝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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