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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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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小字第000007號呂三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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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敬113年度士小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三旺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小字第7號鄭曲吟與呂三旺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三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香君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7號
原      告  鄭曲吟 
被      告  呂三旺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1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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