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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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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10號龍佳均、吳世傑、李彥陞、 陳宇倫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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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敬113年度士簡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龍佳均、吳世傑、李彥陞、陳宇倫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10號創鉅有限合夥與龍佳均等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龍佳均、吳世傑、李彥陞、陳宇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香君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龍佳均、吳世傑、李彥陞、 陳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彥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宇倫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龍佳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世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李彥陞負擔新臺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陳宇倫負擔新臺幣柒佰貳拾肆元,由被告龍佳均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肆元,由被告吳世傑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肆元,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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