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19號呂三旺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敬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三旺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呂三旺間履行協議。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三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香君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蕭宏澤、莊友仁
被 告 呂三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