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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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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簡字第000119號呂三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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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敬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三旺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呂三旺間履行協議。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三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香君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蕭宏澤、莊友仁
被   告 呂三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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