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士簡字第001420號楊奇達、張秀貞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敬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奇達、張秀貞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楊奇達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奇達、張秀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香君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4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被 告 楊奇達、張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
被告張秀貞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楊奇達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表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
4700/10000
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
1093/10000
建物
臺北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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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