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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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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8778號劉泉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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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2司執勇字第3877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劉泉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778號債權人張賢正與債務人劉國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聲明優買。
  二、共有人劉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彭  ○  ○
司法事務官  李蓉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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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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