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188號傅煥菊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勵113年度湖簡字第1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之宣示判決筆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188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傅煥菊間清償借款。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煥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被 告 傅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5 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2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
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24 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2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週年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
息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320 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趙薇莉
股 別:勵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