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小字第000173號胡志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業113年度士小字第17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志松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150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小字第173號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胡志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志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彥婷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1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胡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