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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414號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逢春、被告速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向麗君、被告曾武寶、被告張志堯、邱清雄、黃建誠之民事準備(五)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德11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逢春、被告速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向麗君、被告曾武寶、被告張志堯、邱清雄、黃建誠之民事準備(五)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洪梁森與謝俊安等間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五)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書狀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勃英
附件:(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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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準備(五)狀pdf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