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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48號永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貴豪通運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文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永龍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貴豪通運有限公司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小字第4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 東路6段91號)2樓簡易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明慧
擬 核 判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