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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6號被告曾仙智之裁定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仙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56號洪巳堯與曾仙智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仙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珍綾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洪巳堯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簡凱葳律師
被 告 曾仙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羊振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3月06日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