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000023號被告威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勇賢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淨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威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勇賢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郭士熏與威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威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勇賢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附件:(節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郭士熏
訴訟代理人 郭承澔
訴訟代理人 李金堆
被 告 威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勇賢
居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35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5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2,057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朱鈴玉
擬 核 判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