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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22號朱慧蘭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融111年度婚字第1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慧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2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朱慧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郭宜潔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