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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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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958號曾鈺曄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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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113司執快字第4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鈺曄之113年1月17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鈺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附件節本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禁止債務人曾鈺曄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蘭雅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快股書記官呂子彥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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