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士小字第000008號曾俊郎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群113年度士小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俊郎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士小字第8號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與曾俊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俊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禾翊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3樓
代 理 人 曾妍珊 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3樓
被 告 曾俊郎 住新北市蘆洲區信義路113巷1弄15號3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