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湖簡字第000076號郭旭峯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勤113年度湖簡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旭峯之民事簡易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湖簡字第76號吳柏廷與郭旭峯間給付租金。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旭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內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76號
原 告 吳柏廷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 告 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4,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