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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04號李慧娟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民國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慧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宗霈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